107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1)

DEEP & FAR

 

 

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如果必要的話,為了評估荷蘭外之有效性及侵害,荷蘭法院將適用外國法律在非荷蘭專利上。荷蘭法院對實體事項及準備程序而就案件發布跨國禁止令。為此,法院依靠布魯塞爾公約第6條第1(現為44/2001規定第6條第1)廣泛解釋。

然而,荷蘭慣例在其他歐洲國家中並未被採用,且幾個EU國家(尤其是英國)中的法院強烈反對它。於這個增長的批評,在1998年,海牙上訴法院在兩個判決(*EGP/Boston Scientific*, 1998423, BIE 2002, 8, p25*Boston Scientific/Cordis*, 19981126, BIE 2002, 10, p46)中認為,必須也有協調共同被告之侵害行為的荷蘭被告,所謂的「網中的蜘蛛」時,荷蘭法院可對關於在他們自己的國家所犯下侵害而居住於荷蘭外的共同被告取得審判權。這相當大地縮小了布魯塞爾公約第6條第1項之解釋,且因此限制從荷蘭法院取得跨國禁止令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