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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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專利主張實體與中小企業間的平衡(六) by NLO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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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可能會被預期的一個重要的領域是分歧的領域。在UPC之下,當一侵權訴訟的被告反訴撤銷該專利時,分岐是被允許的。在那個情況下,審理該個案的本地或地區的分庭有權定繼續該兩個主張,或將無效訴訟轉至中央分庭而保留侵權個案。UPC第33(3)法條敘明,若且唯若相關主張無效有很高的可能性時,侵權訴訟始能中止。在所有其它情況下,侵權訴訟可以未就「該專利之有效性」做出最後裁決而續行。通常,一個PAE的個案由於延遲及不確定性而受益,因為這些因素會逼迫所指稱侵權者推向和解。可能的具有損害賠償的禁令的達摩克利斯劍(喻隨時可能發生的禍事)懸掛在所指稱侵權者之上越久,其越可能傾向於選擇確定性及接受一個專利授權。「UPC程序規則」敘明,它們的目標在規定「在一年內有一最終口頭聽證會」的迅速的程序。當然,這一切在實踐中結果會是怎樣,仍待觀察,但是,行政部門的正義迅張可以被期待於反對濫權行為。
免於口咬
或許現有行業的最大關切在於將全歐禁令作為一臨時性措施之風險。然而,在非實施PAEs的情況下,達到此一結果之可能性是低的。UPC第62法條規定了初步禁令,但是給法院裁量權來衡量各方的利益,及考量便利性的平衡(包含潛在性的傷害)。在缺乏對PAE的明顯傷害時,一個稍後的金錢補償是一個適當的補償。對於禁令之風險的一個進一步的滋補劑是警告信的可用性。有關方在辨認出風險位於一專利訴訟之接收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保護書狀。藉由預先開始防衛,一個沒有根據的單方面的禁令被有效的排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