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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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設計保護-值得你花錢? (六)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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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著性:許多不符合商標保護中顯著性要求的產品及包裝形狀可能有歐盟設計的資格。設計法得因此作為商標法的一個重要補充。例如,新的獨特設計最初可以在歐盟設計法規下受到保護,而權利持有人則分銷和推廣獨特形狀的產品或包裝,以便在消費者的腦海中形成這種形狀被用作商標的觀念。 專利 許多產品包括涵蓋專利權及設計權的一個共同範圍,且經常受兩種型式的權利保護。雖然一個設計可能不包括僅由一個產品的技術功能所決定的外觀,歐盟設計法規不限制實施技術功能的設計(及部分設計)的保護。因此,設計保護可以是專利申請案之一個相對低成本附加。當申請兩種申請案,必須就申請及公開的時點非常小心,以免損害任一請求的新穎性。在這種情況下,公開的延後可能是一個解決辦法。 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取決於國家的法律,且透過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的創作產生而沒有任何形式要求。它需要創作日期的證明及創作人的證明。許多可在國家著作權法下受到保護的著作也可以註冊歐盟設計而受保護。註冊歐盟設計超過著作權保護的主要優點在於它涵蓋了所有歐盟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受單一法律管轄的明確權利。此外,日期及創作人的證明已包含於註冊歐盟設計中。然而,保護的期限較著作權短,著作權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其後的70年之內有效(在荷蘭著作權下,台灣亦然)。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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