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0) |
DEEP & FAR |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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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4)關於未能付維持費的專利恢復之期滿
依據此修改的專利法案,如果申請人從要付維持費的一個寬限期(6個月)期滿後3個月內付雙倍之原指定維持費,關於未能付維持費之一件已經期滿的專利能被恢復。此條款在該修改的專利法案公佈後立即生效。
2.對韓國商標法案之修改(自2014年6月11日生效)
1)降低透過標記的使用而取得第二層含意之標準
依據現行的商標法案,如果系爭商標透過在商業實際使用已取得第二層含意,一件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之註冊是被允許的。要主張該標記已取得第二層含意,依據現行的商標法案,申請人必須揭示該商標是‘明顯地’由消費者認知為一種來源的辨識符。
然而,借由從現行的商標法案文字刪除此‘明顯地’字眼,此修改的商標法案僅要求消費者認知該商標為來源的辨識符,而降低了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的標準。
2)在著名標誌的商標稀釋上之限制(新增)
該修改的商標法案最近頒佈了關於商標稀釋之規範。依據該修改的商標法案,會造成消費者跟著名標誌混淆的一個商標不能被註冊。再者,該修改的商標法案防止可能潛在地稀釋著名標誌的顯著性之標誌。因此,此條款將防止複製或模仿著名標誌之標誌使用於與註冊不同的商品/服務。(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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