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0)

DEEP & FAR

 

 

韓國最近智慧財產(IP)的發展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在韓國對IP相關法案之修改

4)關於未能付維持費的專利恢復之期滿

依據此修改的專利法案,如果申請人從要付維持費的一個寬限期(6個月)期滿後3個月內付雙倍之原指定維持費,關於未能付維持費之一件已經期滿的專利能被恢復。此條款在該修改的專利法案公佈後立即生效。

2.對韓國商標法案之修改(自2014611日生效)

1)降低透過標記的使用而取得第二層含意之標準

依據現行的商標法案,如果系爭商標透過在商業實際使用已取得第二層含意,一件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之註冊是被允許的。要主張該標記已取得第二層含意,依據現行的商標法案,申請人必須揭示該商標是明顯地由消費者認知為一種來源的辨識符。

然而,借由從現行的商標法案文字刪除此明顯地字眼,此修改的商標法案僅要求消費者認知該商標為來源的辨識符,而降低了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的標準。

2)在著名標誌的商標稀釋上之限制(新增)

修改的商標法案最近頒了關於商標稀釋之規範。依據該修改的商標法案,會造成消費者跟著名標誌混淆的一個商標不能被註冊。再者,修改的商標法案防止可能潛在地稀釋著名標誌的顯著性之標誌。因此,此條款將防止複製或模仿著名標誌之標誌使用於與註冊不同的商品/服務。(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