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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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有關歐洲專利的德國部份的案件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了“不可逃脫的陷阱”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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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判決,FSC將其國家管轄權擴展到歐洲專利的德國部分,也就是說,在這種未揭露的特徵純粹是限制性,且不產生“另一件事”的情況中,該特徵不會自動導致撤銷。然而,應注意的是,不可從未揭露的特徵中獲得權利。例如,它可能不被用來誘生新穎性或進步性。 我們的評論: 與EPO相矛盾的是,德國FSC允許未揭露的特徵留在請求項中,避免了撤銷歐洲專利的德國部分的非常嚴酷的後果。FSC認為,這一判決的目的是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權利以及避免對第三方產生不利影響的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非常合理的,且實際上達到了FSC推論中所描述的“正確的平衡”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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