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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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及群眾募資的專利陷阱(五)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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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拼命吸引投資資本的早期階段新創事業,初期目標是匆忙地建構於新發明或創新。尤其是關於報酬為基的群眾募資網站,新創事業們傾向於想要分享關於它們商業計畫和發明盡可能多的資訊,以便吸引興趣和懷有希望的募資。在JOBS法案下,如果新創事業們透過股本為基的群眾募資取得資金,則它們被要求製作這樣的公開揭露。許多新創事業如此做而沒有了解:這樣的公開揭露可能開始計時在美國專利法下運行的一年,由此造成後來未能就該發明獲得專利保護。
除了可能失去獲得新技術專利的能力以外,公開揭露也使新創事業們面臨競爭者偷取他們新發明的風險。特別地,在2012年當中所制定的美國發明法案下,美國採用先申請專利制度。因此,真實發明所述新技術的第一當事人是誰不再要緊。代替地,贏得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賽跑並先提出所述新技術之專利申請的當事人被認為具有所有權的優先權。結果,如果新創事業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公開地詳細揭露其發明作為群眾募資戰役的一部分,則任何第三當事人可能複製那想法,而所述新創事業將很可能徒留於無追索權境地。
不要陷害你的新創事業
由群眾募資所引起的第二潛在專利問題也是關於時機,並被普遍地稱為「銷售阻卻」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