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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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臨時申請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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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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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專利申請形式上分為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及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其中臨時申請案申請成本較低且所需文件較為簡單,申請人可藉由申請臨時申請案來在提出正式申請案(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之前取得一年的緩衝期。 臨時申請案具有以下特點: 1.
臨時申請案不得主張他案的優先權; 2.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不會對臨時申請案進行審查及授予專利權; 3.
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s)不得申請臨時專利申請案; 4.
只需提供說明書、必要圖式及發明人姓名即可建立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日; 5.
非臨時申請案中至少應該有一位發明/創作人是所欲主張優先權的臨時申請案中的發明/創作人; 6.
臨時申請案無需提交申請專利範圍、宣誓書(declaration)及資訊揭露書(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7.
可用非英文語言提出申請; 8.
說明書格式可自訂,但內容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第一段的規定。規定的內容包括:(一)說明書必須有足夠的文字敘述發明;(二)必須讓熟知此技術者在不需過量實驗的情況下,能夠依照說明書的內容製造和使用發明;以及(三)說明書必須揭露發明人在申請專利的當時所認為的發明最佳實施例; 參考資料: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2739,c711-1.php http://www.phycos.com.tw/articles/187 http://www.patent-tutorial.net/website/node/1149 http://www.yeangjen.com.tw/news_cont.php?id=15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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