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2月號     (310)

DEEP & FAR

 

 

找到專利主張實體與中小企業間的平衡()

by NLO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首先,在費用水準上尚無判決,但是UPC36法條規定了:「它們應當由一固定費用與高於預設天花板而以價值為基礎費用相結合而組成固定在此水準以確保在公平訴諸司法原則與因法院所生費用而由各方適當貢獻間取得正確的平衡」。該以價值為基礎費用是如何架構的仍是未知的,並將是當考慮訴訟時,評估各方所面對之財務風險的一個重要的因素。第二,雖然成本將追隨事件,依據UPC69法條,這將僅應用於「合理的及成比例的法律費用與其它費用」,且亦將受限於天花板。面對不合理的要求之被告,可能會因此而覺得自在的是,可能的成本的規模將不會強迫他們不情願的進入一個專利授權。對主張方而言,永遠會有至少一些財務風險。 
UPC之下,當侵權訴訟的被告反訴廢止該專利時,分岐是被允許的。

基於先發優勢,挑選UPC的分庭將具有有限的效果。一般的規則是侵權訴訟應於侵權發生處的分庭,或被告的主要營業地點所在處的分庭提出。因此,當涉嫌侵權行為發生在全歐洲時,該索賠者有可能選擇最傾向於其利益之分庭。然而,在上訴法院的指導下,意圖以一協調的方式,使所有的分庭都適用同樣的法律。然而,至少在早期,將會有不可避免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