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月號     (309)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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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Jordan S. Weinstein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4.後天顯著性

a.商標不具有後天顯著性

Target Brands公司與Hughes

由於申請人獲得後天顯著性的證據不足,委員會維持用於保護衣服商標「ULTIMATE POLO」之異議。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ULTIMATE POLO(POLO專用聲明),使用於第25類之男性、女性和兒童防服,亦即襯衫。該申請包括根據蘭哈姆法(Lanham Act)2f)條而主張該商標的後天顯著性。該申請遭到Target Corporation的全資子公司的異議,Target Corporation是一家以描述性方式使用術語「ultimate polo」銷售女式馬球衫的零售連鎖店。「異議通知」指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立第2 f)條商標的顯著性,並且申請人所憑藉的商標使用不具排他性。

委員會指出,根據第2f)條的後天顯著性之主張是對商標缺乏顯著性的法律承認。因第2f)條主張而頒發之註冊也形成了一項法律推定,即申請人初步證明了已獲得後天顯著性。假設異議者提出一個表面證據而成功地反駁了這一推定,最終說服之負擔落於申請人以優勢證據確定商標具有後天顯著性。隨著商標描述水平的提高,這個標準變得更加難以滿足。

委員會首先評估了「ultimate polo」一詞的描述性程度,因為這確定了釋明獲得後天顯著性所必需的證據數量。委員會判定該商標具有高度的描述性,因為它結合了「ULTIMATE」和「POLO」這兩詞語,這是一個「polo衫」通稱的縮寫。----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