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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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案例後:什麼是抽象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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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案使抽象概念測試實際上將具有作用力量一事變的明確,且促進了趨勢朝向法院認定專利不適格標的。Alice案也似乎導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改變比先前曾有更多的審查策略,並認定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多撰寫著不可專利標的的專利申請案。 什麼是可專利的? Bieneman所指的測試分成兩個部分。Alice測試表示審查員必須確定系爭請求項是否指向那些在101條所列出的專利適格概念的其中之一,並尋找發明的概念,發明的概念是以足以確認該專利在實施上有著比僅有不適格概念的專利有更多意義(significantly more)的一個元件或多個元件的組合所定義。 Stuart Pollack (Dla Piper的合夥人)表示 “如果一個請求項滿足第一步驟,假設該請求項亦滿足第二步驟是公平的,因此申請人不應該質疑它是否具有“使其處於專利適格範疇的相同類型的發明概念。” 在商業方法方面,該步驟通常是電腦化。但是Paul Keller (Allen
& Overy 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 認為將基本原理的抽象概念經由電腦化而適用並未改變其是抽象的、且因此,其為非專利適格的事實。 為了應付新的、更明確的兩部分測試,一個請求項必須具有比抽象概念更多意義的部分,以獲准專利。 Bieneman補充道,與商業發展的較佳方式對比,申請人應該觀察他們正在撰寫的請求項的技術影響,尋求技術改進,而反於做生意之較佳方式。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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