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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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ozzo:IPRs萬歲(三)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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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背景資料(續) 在討論最高法院的決定之前,先說明必要的程序背景。 1.
PTAB中的Cuozzo Cuozzo開始時是第一個提出的IPR。2016年(譯者註:應為2012年)9月16日,創立IPR的AIA條款生效的當天,Garmin International Inc. 與Garmin USA, Inc. 提出聲請尋求多方複審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之美國專利號6,778,074(’074專利),該專利係關於一種當駕駛超過速限時,會告知駕駛人的速率計。在其聲請中,Garmin挑戰’074專利中全部的二十項請求項,指其基於種種35 U. S. C. §102規定的預期及§103規定的顯而易見性為不具有可專利性。 2013年1月9日,PTAB基於兩顯而易見性理由,受理審查三項(該20項中的)被挑戰的請求項。顯明地,PTAB選擇受理的理由不完全與Garmin在其聲請中提交的理由相配。雖然Garmin對每一項被訴訟的請求項提交引證文件的不同組合,PTAB受理審查全部三項被挑戰的請求項都基於Garmin提出的僅針對一項請求項的兩個理由。即使Garmin沒有明白地聲稱針對其他兩項請求項的該提訴理由、PTAB仍受理審查之事實,成為Cuozzo上訴時的第一問題之焦點。這也是PTAB在這些新的授予後程序以這種方式行使其裁量權的第一個例子。 不到一年之後,PTAB發布其最終書面決議。在那個決議裡,PTAB應用最廣泛的合理解釋(BRI)請求項解釋標準解釋被訴訟的請求項,且認定:從該被提出的先前技術組合看來,全部三項請求項均為顯而易見。PTAB並拒絕Cuozzo修正請求項的請求,判定Cuozzo提出的修正不適當地擴大它們的範圍。結果,PTAB刪除全部三項被提訴的請求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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