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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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IEEE標準政策將會降低 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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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專利所有者可能會發現新政策會降低SEPs的收入潛力。新的專利政策要求專利所有者承諾新的許可條款和SEPs的執行策略。政策的一些更顯著的變化包括: “合理費率”的專利權人可能會尋求已經被重新定義的SEP授權,並且可能低於之前的政策。 現在“合理的費率”應該基於: l 潛在被授權人的“最小可銷售的遵從實施”; l 在潛在被授權人產品中來自任何專利權人的所有SEPs的價值 l 任何先前而對其他被授權人現有的授權 先前的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合理的費率”不明確,而且可以基於例如包含遵從實現的整個產品的百分比而不是最小的可銷售的遵從實現。 限制禁令救濟的可利用性。現在,SEP所有者至少在善意的談判過程中,甚至可能直到完全裁決,以及SEPs的有效性的第一次上訴,被排除尋求針對符合標準的產品侵權者就以前的侵權損害賠償,以及接續權利金費率的禁令。以前的政策對禁令的可利用性沒有限制。 從可能的被授權人中,處理對SEP所有者相互授權的可利用性。在新政策之下,在將SEP授權給潛在被授權人的情況下,SEP所有者可以要求在潛在被授權人的專利下接受授權,但僅限於潛在被授權人的SEP專利,而不是非必要的所謂實施專利。先前的政策對相互授權保持沉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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