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9)

DEEP & FAR

 

 

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歐洲審判法院最近因跨國禁止令(起初由荷蘭法院所發展來停止侵害之一有成本效益的工具)之現象而散發新的生命。

跨國禁止令,其使專利持有者能在其專利被侵害之單一國家而非所有國家中發起訴訟,為一大節省時間及金錢的方法。荷蘭法院過去經常例行地發布這樣的禁止令,在實體案件及準備程序案件兩者皆然,但這些年來,這個慣例已被歐洲審判法院(ECJ)大大地限制住。然而,一個最近的ECJ判決(*Solvay v Honeywell*, C-616/10, 2012712)似乎已推翻這個趨勢,至少就_備程序中之跨國措施而言是如此。ECJ聲明假如或多家公司在多個EU會員國中以相同的產品侵害相同的歐洲專利,專利持有者有權向那些國家其中之一的法院主張及取得跨國禁止令,而該跨國禁止令可在所有那些國家中實施。對專利持有者而言,這是一個重大的發展,例如製藥公司,因為就時間及金錢兩者而論,在多個EU國家中進行侵害訴訟是非常昂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