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十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EPO異議程序中再次允許手寫修正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201411日起,歐洲專利局(EPO)不再接受對於審查中申請案或異議程序中專利的手寫修正。雖然在書面程序期間以打字形式提出任何替代頁(例如修改後的請求項)是日常常規且很容易完成的,在口頭訴訟期間,可能會有問題。

 

    專利權人的代理人必須具有說明書的可編輯版本,並且必須使用EPO的設施來製作和列印打字的修正。由於代理人準備修正時不可避免的時間壓力,可能會發生錯誤。此外,與手寫的修正文件不同,打字的文件不允許程序中其他各方快速審閱文件中的修改內容。在任何情況下,該活動是耗時且因此昂貴的。

 

    幸運的是,隨著20151014日行政理事會決議CA /D 9/15EPO已修改了EPC822)條,使得口頭異議和上訴程序中的判決(根據EPC1062)條或EPC111(2)條)可以根據以手寫修正的修改後文件進行。

 

    在最近的一份通知中,EPO確認,自201651日起,再次有可能在口頭程序期間提出手寫修正。在根據這些修正維持專利的情況下,專利所有人將收到一份提出一份打字版本的修正的邀請。該打字版本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