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十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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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EPO異議程序中再次允許手寫修正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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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歐洲專利局(EPO)不再接受對於審查中申請案或異議程序中專利的手寫修正。雖然在書面程序期間以打字形式提出任何替代頁(例如修改後的請求項)是日常常規且很容易完成的,在口頭訴訟期間,可能會有問題。 專利權人的代理人必須具有說明書的可編輯版本,並且必須使用EPO的設施來製作和列印打字的修正。由於代理人準備修正時不可避免的時間壓力,可能會發生錯誤。此外,與手寫的修正文件不同,打字的文件不允許程序中其他各方快速審閱文件中的修改內容。在任何情況下,該活動是耗時且因此昂貴的。 幸運的是,隨著2015年10月14日行政理事會決議CA /D 9/15,EPO已修改了EPC第82(2)條,使得口頭異議和上訴程序中的判決(根據EPC第106(2)條或EPC第111(2)條)可以根據以手寫修正的修改後文件進行。 在最近的一份通知中,EPO確認,自2016年5月1日起,再次有可能在口頭程序期間提出手寫修正。在根據這些修正維持專利的情況下,專利所有人將收到一份提出一份打字版本的修正的邀請。該打字版本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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