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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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案例後:什麼是抽象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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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研究Alice判決及考慮其是否被正確解讀 臭名昭著的Alice公司v CLS銀行案已經成為當前和未來涉及商業方法請求項及抽象概念的可專利性案件的決定性因素。 當在2014年年底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使用電腦執行抽象概念不會使該發明取得專利適格性之後,該案終結。 根據Charles Bieneman(其為Bejin Bieneman PLC的律師)的意見,該判決已經對軟體和商業方法專利審查造成巨大的衝擊。 “軼事一般地,我會說審查員會在101條的基礎上核駁幾乎所有商業方法領域的案子。一個審查員告訴我,50個經審查的案件中,可能有4件會通過。這個數字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案來說是很嚴苛的。” 在審查中被核駁的那些請求項都是因為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其規範什麼是可專利的。 根據Bieneman,這個法條字面上非常廣泛。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範 “任何新穎且有用的程序、機器、製造物、組合物、或其任何新穎且有用的改良” 都是可專利的。 在Bieneman的意見中,法官解讀該法條 ─ 有些人會說,改良它 ─ 以限制得專利保護適格的事物。Bieneman說:“Alice案並未改變此法規,但是此為一系列敘明此法規涵蓋範圍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中最新的判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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