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DEEP & FAR

 

德國專利法
德意志聯邦最高法院關於歧異EPO決定的 “席次編號裝置”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FSC的上訴以受審理權利沒有被侵及的理由被駁回,FSC裁定,德國法院必須考慮EPOEPC成員國其他法院的判決。但是,德國法院不受這些決定的約束。如果德國法院發布了歧異的決定,則需要適當地作出推理,並且需要充分考慮歧異的決定。

歐洲專利局的異議部門還沒有就所討論的技術方面提供詳細的論證。由於FPC已經將EPO異議部門的決定納入考慮,並充分承認了這一點,FPC對技術方面進行不同的解釋可以被允許的。

我們的評論:
通過該裁決,FCSEPO和其他成員國法院歧異決定的強制性考慮的管轄權加以具體化。因此,如果德國法院作出不同的裁決,德國法院釋明其對歧異決定有適當考慮是至關重要的。這意味著,如果EPO或成員國的其他法院對某個關鍵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討論,那麼德國法院的歧異決定就需要更加詳盡闡述,尤其是妥善的推論。

從這個角度來看,德國法院的判決有可能與EPO實體的裁決不同。我們的建議是,在德國法院尋求這樣一個歧異的決定的一方應該適當地證明其主張,並詳細討論該歧異的決定,以增加成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