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DEEP & FAR

 

 

 
新創事業及群眾募資的專利陷阱()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這對於新創事業而言,將增加高出並超出與報酬為基之群眾募資相關之風險的潛在專利陷阱。亦即,雖在新創事業的發明或商業模式之關鍵要素的公開揭露不被報酬為基之群眾募資平台要求,如果新創事業透過股本為基的群眾募資網站尋求募資,這是強制的。對美國專利法不熟悉的新創事業經常未能了解:發展中產品之這類型的揭露或早期銷售為什麼能夠在將來引起重大的專利問題。由於被從新的群眾募資機會而來的亮光所蒙蔽,新創事業趨向置後專利考量而以追逐投資美元取代。雖然在其表面上是合理的,但為了下列理由,這途徑能夠傷害新創事業。

公開揭露的危險

由群眾募資所引起的第一潛在專利問題是關於公開揭露。在美國,在專利法條文35 U.S.C. §§102(a)(1)102(b)(1)(A)下,由發明人的公開揭露觸發一年的最後期限。特別地,在公開揭露的年內,發明人必須提出他或她的發明的專利申請。這申請能夠是於臨時或非臨時申請的形式中。如果申請不是在那一年的時間期間內被提出,則所述揭露對於原始發明人就變成先前技術。就此,如果新創事業未能在公開揭露之後的年內提出專利申請,則它自己的發明後來能夠阻止它獲得專利的能力。於今日商業的國際性質,也值得強調的是:環繞世界的大多數其它國家沒有為發明人提供這類型的一年時間期間。代替地,在美國之外的大部分司法權領域中,發明的公開揭露立即變成先前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