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DEEP & FAR

 

 

共同體商標:

在一會員國中之使用是足夠的嗎?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未依定義在會員國中之使用並不足夠

根據法院,然而,這不表示在只有一個會員國中之使用自動地表示商標之真正的使用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具有使用共同體商標之市場實際上係限定於只有一個會員國之領土的可能性。在這樣的案例中,在該領土上之共同體商標的使用可滿足共同體商標之真正的使用的條件。

以前已提過的一個例子是溜冰鞋之市場。溜冰鞋之共同體商標的使用,其僅限定於荷蘭,可能是足夠的。

 

所有的事實及情況

法院指出領土的範圍只是應考慮的幾個情況的其中之一,在商標可以創造或維持其所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之市場佔有率的意義下,決定是否商標之使用已足夠構成真正的使用是國家法院的責任。

因此,不可能決定最小使用之門檻。其完全取決於所涉及的市場之特性、商標所保護的商品或服務之本質、及使用之領土範圍和規模及其頻率和規則性。

 

共同體商標或國家商標?

共同體商標所有人問他們自己是否他們的商標已真正地使用是重要的。即使其取決於所有相關的情況,因為其已在只有一個會員國中使用而撤回共同體商標是可能的。假如是那樣的話,國家商標可能是較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