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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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專利主張實體與中小企業間的平衡(三) by NLO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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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情勢
積極的專利執法,憑藉一些美國法律的特質在美國歷史上是可行的。在這些當中,主要的是訴訟的顯著的潛在時間與金錢成本,包括當個案失敗時給予3倍賠償的風險。這些,與用於訴訟團隊基於勝訴分成協議的機會組合,意味著當事方在對自己很小的財務風險下,可引起很大的傷害。潛艇式專利(亦即專利申請直到獲准前保持未公開)提供機會以有利於PAE的方式來微調個案,而高度的假定美國授予專利的有效性及使用陪審團審訊使得訴訟的結果,高度的不可預測。此外,各方要在法庭上挑戰一個專利有效性之資格是經常缺乏的。因為,只有當有”一個足夠直接與真實的實質之矛盾”,在法庭上挑戰一個專利之資格才會來臨。由當事方精心策劃的應對,確保當情勢升級到訴訟時,選擇場地仍然在原告的控制下。
歐洲到目前為止如何避免此議題
那麼,為何PAEs沒有在歐洲繁榮呢?橫跨大西洋的幾個實務上的不同可能說明了這一點,例如藉由在歐洲專利局之異議程序的相對有效的專利舉發訴訟、較短與較不昂貴的訴訟、基於法官的判決、不存在潛艇式專利以及缺乏加重性損害制度或有條件收費安排。或許最重大的因素是市場區隔,其使得難於達成橫跨歐洲的有效禁令,增加了追訴被告跨越複數個司法管轄區的成本。最近在橫跨歐洲的協調實務的進展,例如「歐盟強制執行指令(2004/48/EC)」,幫助調整成本分配制度,而「失敗者支付全部費用」現在於侵權訴訟中是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