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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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AIA)的實施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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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方複審(2012年9月16日生效) 多方複審在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是新的審理程序,用於基於僅可依據35 USC 102或103提出的理由複審專利中的一或多個請求項可專利性。這是在習知技術僅由專利或印刷刊物組成的基礎上。在釋明聲請人關於至少一個被質疑的請求項可能勝訴有合理可能性時,可提出多方複審。多方複審程序開始於非專利所有權人的人士在下列任一項之後提出聲請:(a)專利授予或再領證專利核發後9個月;或(b)如果提出領證後複審,領證後複審終止。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對聲請作出初步回應。最終決定將在1年內發出。 5.微實體規費(2013年3月19日生效) 2011年9月16日,AIA引入稱為“微實體”的新申請人定義。若申請人具有小實體資格、若其尚未被列為超過四個先前提出的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且若其符合申請人收入的限制,則該申請人是微實體。存在關於較高教育機構的考量。符合微實體規定的申請人將有資格在某些規費上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減免。在USPTO使用新的規費制定權限制定或調整規費之後,微實體規費減免於2013年3月19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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