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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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32)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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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自消費者保護漂移 B. 為什麼法院似乎已經自消費者保護偏移:產品定位和消費者期望 如果說售後混淆誤認原則演變軌跡不是為了充分反映消費者利益,那麼消費者就會像維多利亞時代倫敦之“夾心板男”一樣,四處走動以推銷商標及其所有者,但卻很難自由移動。
因此,商標法混淆誤認理論中主觀“合理消費者”標準 (與改變之消費者執行以及法院對這些期望之迅速確認相結合),已經損害了消費者之利益,並且阻礙了消費者從已投資之商標售後使用中接受完全益。作為保有某些商標之相對效用下,消費者利益保護之開始是:在許多情況下,已全然防止消費者利用信令功能 (註一)。法院確實打算保護消費者,正如他們在不同商標判決之論理中所表明的那樣。然而,正如無數學者最近所聲言,這些判決之實際判斷及結果以促成消費者保護消退(法院本身卻一直企圖並聲稱保有同樣之保護。) 註一:例如參Paul Alan Levy,商標淡化法修訂版 - 消費者角度觀之,描述了一案例:公共公民健康研究團體出版了一本關於“一鎮靜劑類(the
benzodiazepines[苯並二氮])所造成之危害,其正在被過度處方及濫用,”其中最常見的是VALIUM鎮靜劑。VALIUM製造者Hoffman
LaRoche基於商標侵權,控告公共公民健康研究團體。面對冗長之調查程序與訴訟成本及不確定性,公共公民妥協了。此書之續版包含較初版更詳細之免責聲明,並進行了編輯,以明確說明VALIUM不是本書所寫藥物類別中唯一之藥物。因此,Hoffman LaRoche藉由商標法成功地控制了與其商標有關之公共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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