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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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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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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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確定關於藥物治療的發明之進步性時,應如何考慮動機? Novartis股份有限公司訴JPO的委員,案例編號2014 (Gyo-Ke) 10045(2014年12月24日作出判決) 申請人Novartis股份有限公司於2001年提交了關於藥物治療之專利申請案,但該申請最終於2013年被JPO的訴願委員會以缺乏進步性為由核駁。不服JPO的判決,Novartis在2014年向IPHC提出了撤銷訴訟。 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如下: “一種包含2-(咪唑-1-基)-1-羥基乙烷-1,1-二膦酸(唑來膦酸)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作為一活性成分的治療劑,其特徵在於在15分鐘的期間內向需要雙磷酸鹽治療的一病人靜脈投予4mg的唑來膦酸。” 此案例的主要爭議在於在審查關於藥物治療的發明之進步性時,應如何具體考慮動機。IPHC回答該爭議如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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