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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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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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所有權變更及權利移轉
程式
英國註冊商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轉讓或授權。只有轉讓人或授權人必須簽署協議書使之生效,但建議雙方皆簽署以避免有關條款的爭議。
此轉讓或授權應該盡快的在英國智慧財產局作登錄。除非有關協議的副本已提供表格,相關表格必須由雙方簽署。如果該轉讓或授權沒有被登錄,則對於在無知於轉讓或授權之下,獲得商標中或下之衝突利益的人是無效的。
授權特定問題
未能記錄授權意味著該被授權人不能在侵權案件中自依該行為提供給被授權人保護獲益,例如在特定情況下以被授權人自己的名字提出訴訟的權利。若協議有適當的措辭,有可能授予專屬被授權人尤其強烈的法定執法權。
在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註冊商標視為所有人的使用,以保護就註冊未使用的攻擊。商標授權並沒有課予被授權人品質標準的法定要求。然而,這仍然是英國的慣例;作出單純授權之英國商標所有人將會承擔重大風險。
7. 相關權利
正如上敘所述,如著作權、設計權及外觀註冊等相關權利可由第三方藉之而異議商標。這是因為,舉例來說,商標的圖形元素可能被著作權作為藝術作品而保護,且二維圖形則可能被共同體設計所保護。(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