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有毒的優先權及有毒的分割之解決方案擴大審委員會第G 1/15號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G 1/15號判決中的命令顯然贊同這種更自由的解釋,其指出(見判決的標題):

    “根據EPC,對於藉由一或多個上位表述或其他方式(上位 ” –請求項)而包含替代主題的請求項,不得拒絕享有部分優先權,但以所述替代主題已在優先權文件中首次、直接、或至少隱含地、毫無疑義地並以可實施的方式被揭露為限。在這方面沒有其他實質條件或限制。

 

    在第4.2點,該判決進一步強調優先權是一項權利:“除了正式要求(如…識別申請人、十二個月期限)外,對於有效地主張優先權,EPC(和”巴黎公約“)規定的唯一實質條件是,優先權文件和後續申請是針對相同發明…EPC871)條”。換句話說,該判決釋明,即使是第G 2/98號判決第6.7點中有爭議的附帶條款,不能暗示對優先權的進一步限制。

 

    根據本判決,評估上位“或”請求項中的主題是否享有部分優先權的第一步是確定該優先權文件的整體是否直接且毫無疑義地揭露了該主題。如第G 1/15號判決第6.4點所述“下一步是檢查此主題是否包含於請求該優先權的該申請或專利的請求項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該請求項事實上在概念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對應於在優先權文件中直接且毫無疑義揭露的發明,第二部分是後續上位“或”請求項的剩餘部分,不享有此優先權,但本身就產生了EPC883)條規定的優先權。

 

    我們的評論:

    不可能藉由擴大優先權申請中揭露的特徵而失去優先權的主張,並因此,歐洲申請不能被其自身優先權或分割申請所預見,因而可以安全地提出申請。幸運的是,普通常識占了上風,這一判決應該標誌著“有毒優先權”和“有毒分割”問題的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