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
Cuozzo:IPRs萬歲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
|
||
A.
序論 自從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啟用以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收到以根據35 U. S. C. §102及/或§103的印刷出版物先前技術為基礎、來自尋求使專利請求項無效的挑戰者的超過4,500份申請書。1當從這些程序創立至今接近四年的時候,兩個競爭激烈的問題已浮現:即適當的請求項解釋標準及專利審查與上訴委員會(PTAB)機構決議的可複審性。在六月時,最高法院介入,並在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v. Lee(案號15-446)案中解決了這些問題。本文討論Cuozzo以及其對現在、未來與想像的IPR聲請人與專利所有人之可能含意。 B.
背景資料 多方複審(IPR)的創立,乃2011年的美國發明法案(AIA)有關的里程碑式改變其中之一,其為當時存在的PTO多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的替代物。IPRs原意為提供一更有效率與成本效益的機制,以除去那些如果請求項在單方(ex parte)申請時真被適當審查,則決不可能發證的專利請求項。IPRs的標誌性特徵包括由一個具有技術背景的行政專利法官組成的三人小組複審,在IPR聲請人與專利所有人之間僅有有限證據開示(limited discovery),與IPR立案後一年內決議。 任何人均可提出IPR請願;然而,IPR聲請人只能根據35 U. S. C. §102(預期)及/或§103(顯而易見性)挑戰專利的有效性,而且只能以印刷出版物先前技術為基礎這麼做。在一IPR聲請提出後六個月之內或更短,PTAB決定一專利中的一或更多請求項應否被複審,並且如果複審,是否以鑑於該先前技術,被挑戰的專利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因而應被刪除。 |
||
註1:AIPLA USPTO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Bench and Bar Conference “State of the Board”,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