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德國專利法 關於歧異EPO決定的 “席次編號裝置” |
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FSC,德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德國法院與EPO及其他EPO成員國的法院歧異決定的議題作出了一裁決。
系爭的案例涉及從歐洲專利分出的一德國實用新型。因為EPO異議部門不認為所提呈的習用技術相關,一個就EPO專利的異議被駁回。
然而,撤銷德國專利商標局(GPTO)的分出德國實用新型之請求是成功的。
所有權人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FPC)提出上訴。在上訴時,儘管EPO的異議部門作了歧異的決定,FPC支持GPTO的決定。在其裁決中,FPC考慮了EPO異議部門的決定,但對關於最近技術之進步性作了不同的解釋。所有權人對EPC的決定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受審理的權利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