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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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 日本IP新聞更新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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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點,所提議的指導方針敘述迄今為止,如果法律實體(雇主)有需要,獲得專利的權利可能屬於受雇者,因此修改不會對該實體產生不利影響。此外,指導方針註釋道,考慮到有些中小型公司無法建立協議、雇傭規則等,修改的制度必須提供措施以防止發明人的權利不公平地自動移轉至這些公司。 修訂專利法的法案在2015年呈至國會常會。受雇者的發明制度則在90年內看到其第一次改變。 (來源:從經濟、貿易與工業部(METI)的產業結構委員會的智慧財產委員會的第10屆專利制度小組委員會而來的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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