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DEEP & FAR

 

 

 

Part 2: 日本法庭判決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關於商標“VIA”的判決

1. 案例名稱

“VIA

裁判解釋:20141027,智慧財產高等法院

2014 (Gyo-Ke) 10122, 案件要求撤銷審判決定

2. 摘要

上訴人要求撤銷JPO駁回上訴人對拒絕的上訴的審判決定

上訴人:DENTSPLY Inernational Inc.

被告:專利局的委員

[本案的商標] 申請號:2012-77317

“VIA” (標準字符)

10 牙科器械與器具、醫學器械與器具等

[引證的商標]國際註冊號:1091789

10用於外科手術目的而增強骨骼與組織的器具等

3. 法院判決

(1) 名稱、概念以及外觀的相似性

本案的商標由三個標準字符“V”“I”以及“A”所組成,根據日本發音具有[buiaie:][bia]的名稱且代表經由透過的概念。

引證的商標由字串“VIA”“SOLUTIONS”以及一圖像所組成。若引證商標以整體視之,且該字串視為字串的序列,根據日本發音將會有[buiaie:soryu:shonzu][biasoryu:shonzu]兩種名稱。因“VIA”部分被視為實質部分,引證商標具有與本案商標相同的名稱以及代表相同的概念。此外,引證商標的部分外觀由本案商標所共享。

(2) 結論

本案商標與引證商標被視為相似的商標,若使用於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可能會錯誤識別產品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