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DEEP & FAR

 

 

 

Part 2: 日本法庭判決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關於商標“VIA”的判決

1. 案例名稱

“VIA案”

裁判解釋:2014年10月27日,智慧財產高等法院

2014 (Gyo-Ke) 10122, 案件要求撤銷審判決定

2. 摘要

上訴人要求撤銷JPO駁回上訴人對拒絕的上訴的審判決定

上訴人:DENTSPLY Inernational Inc.

被告:專利局的委員

[本案的商標] (申請號:2012-77317)

“VIA” (標準字符)

第10類 “牙科器械與器具、醫學器械與器具等”

[引證的商標](國際註冊號:1091789)

第10類“用於外科手術目的而增強骨骼與組織的器具等”

3. 法院判決

(1) 名稱、概念以及外觀的相似性

本案的商標由三個標準字符“V”、“I”以及“A”所組成,根據日本發音具有[buiaie:]或[bia]的名稱且代表“經由”或“透過”的概念。

引證的商標由字串“VIA”及“SOLUTIONS”以及一圖像所組成。若引證商標以整體視之,且該字串視為字串的序列,根據日本發音將會有[buiaie:soryu:shonzu]及[biasoryu:shonzu]兩種名稱。因“VIA”部分被視為一實質部分,引證商標具有與本案商標相同的名稱以及代表相同的概念。此外,引證商標的部分外觀由本案商標所共享。

(2) 結論

本案商標與引證商標被視為相似的商標,若使用於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可能會錯誤識別產品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