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DEEP & FAR

 

 

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十四)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但立法機關和法院兩者可採取步驟來保護創新。當在位者試圖將法律推向設計為宣告新科技違法時,立法機關可以說不。而且法院可以保護從事商業的合法防護、但文化上新穎的方式。終究,那是最高法院的否決權來認為:Betamax的創造者對著作權侵害有義務責任(而它給我們VCRDVRMP3撥放器以及更多)。

新法規的第三(也許是最重要的)源頭是大眾。這和社群規範有關。當不清楚實際上傳統智慧財產法如何適用時(如果有的話),這尤其是真的。開發辨識及獎賞真正的創新者而不依賴長期及耗費金錢的法律戰爭的手段是擊退著作權擴張蔓延的最有效方式。如果有早已運行的制度,人們會把握新的著作權理論。

最後,重擔在公眾身上,而不在盲目地假設著作權涵蓋了每件事。這並不是說,著作權應該被漠視或者法院的判決被忽略。相反地,那是提醒著健康的懷疑論者的價值。如果某人宣稱一個物件的著作權,那麼應當懷疑並公布侵權主張,讓公眾可以知道誰正在主張權利。

不論好壞,重擔將重重地落在持有設計檔案並提供3D設計者聚集、分享及銷售他們的商品的論壇的網址。他們對刪除通知(takedown notice)反應的方式將大大地影響權利擁有者宣稱可疑主張的意願。雖這些網址謹慎地符合所有適當的DMCA刪除請求時,他們在刪除某些東西後所做的事以及他們怎麼處理邊緣個案marginal case))將對公眾怎麼思考著作權以及3D列印有不相稱的衝擊。人文明確性是保護3D列印開發的最佳方式,直到有較好的法律明確性為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