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
1. 在考慮可據以實施要件時,應如何看待感官特性“酒精風味”所表示的效果? JK Sucralose Japan K.K.訴San-Ei Gen F.F.I.股份有限公司,案例編號2013 (Gyo-Ke) 10271( 專利權人San-Ei Gen F.F.I.於2004年獲得了關於一種酒精飲料風味改良劑的專利,JK Sucralose於2012年向JPO提交了無效審判。JPO於2013年駁回了JK Sucralose的要求,接著 JK Sucralose於2013年針對JPO的判決向IPHC上訴。 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如下: “一種包含三氯蔗糖的酒精飲料風味改良劑”。 此案例的主要爭議之一在於在考慮可據以實施要件時,應如何看待感官特性“酒精風味”所表示的效果。IPHC回答該爭議如下: 首先,審查了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後,IPHC認定(i)本發明是藉由在飲料中加入三氯蔗糖來緩和酒精飲料引起的苦味和灼燒感並保持酒精風味,藉以改善飲料的風味;以及(ii)當在飲料中加入外來物質三氯蔗糖時,有可能不僅“苦味”和“灼燒感”,連“酒精風味”也會受影響;以及因此(iii)當本領域技術人士試圖利用本發明時,他們需要確認是否藉由在飲料中加入三氯蔗糖可以改善酒精飲料風味而同時保持“酒精風味”,即不降低酒精風味,且為了確認此事,澄清用語“酒精風味”的含義是必須的。根據上述裁決,IPHC判決(i)“酒精風味”的含義不清楚,因為在系爭專利的說明書中,沒有發現“酒精風味”的含義之具體解釋;以及因此(ii)對本領域技術人士而言,上述確認是不可能的,並因此該說明書無法滿足關於用語“酒精風味”的可據以實施要件。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