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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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商標: 在一會員國中之使用是足夠的嗎?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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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商標規定聲明假如一商標已未在一5年之連續期間內付諸真正的使用,則該商標是可撤銷的。因此,對商標所有人而言,知道「真正的使用」是什麼意思是重要的。在一會員國中之使用將足夠維持一註冊的共同體商標嗎? 為什麼已未連續使用之商標是可撤銷的理由與公平競爭原則有關。即使其並未真正地使用,但仍保持有效之一商標,可防止競爭者使用一相似的商標。這將對商品及服務之自由流動構成障礙。 最近,歐洲審判法院對一案件作出判決,其中當一共同體商標已真正地使用時所出現之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尤其是假如其涉及一共同體商標,因為這些商標在歐盟之所有27個會員國中皆有效。 使用之領土範圍 當在全球範圍內分析是否其是真正的使用時是重要的之面向之一,是使用之領土範圍。審判法院必須考量是否在一單一會員國中之一共同體商標的使用足以滿足在共同體中之真正的使用的規定。 法院聲明真正的使用的規定並未提到會員國之領土,且當判決是否一共同體商標已提出真正的使用時,國家之邊界不應被忽視。這表示甚至在該判決之後,是否只在一會員國中之使用將足以維持一註冊的商標的權利仍是不清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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