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月號     (307)

DEEP & FAR

 

 

找到專利主張實體

中小企業間的平衡()

by NLO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PAEs
「專利流氓」一詞已被創造作為貶抑詞,用於尋求主張專利權而卻沒有直接努力實踐他們自己所獲專利技術的實體。其通常用於既不創新、也不製造,但(廉價地)獲得專利,且(廣泛地)主張它們的實體。
對於那些不熟悉三隻山羊嘎啦嘎啦故事(Tale of the Three Billy Goats Gruff)者,「惡搞」(trolling)一詞指的是躲在橋下驚嚇無辜的路人,在他們可以通過前,索討他們的錢。有效的貨幣化,責成專利流氓靜靜地坐在他們的專利上,而監控市場上潛在的侵權者。可能的目標可能會不被打擾一段時間,直到侵權行為與其每日事務密切交織到一個程度,而使得重新設計已非一個選項時。當時機成熟時,一封要求授權費的信可能會被發出,該費用經設定在一個水準,而使訴訟的成本、複雜度與不確定性讓其接受出價成為最不壞的一個選項。戰爭的金庫被填滿了,從懸掛的最低的果實開始,而進行到較有挑戰性及有利可圖的目標。於權利持有人具有(值得商榷的)權利,在其視為適當的時間與方式下開拓其權利,「專利流氓」一詞的使用,畢竟是有爭議性的。

對所有「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s)的粗略批評,已在那些想要與此一敲詐形象保持距離者間引起驚愕。許多NPEs(亦即專利持有人)()未將他們獲專利的發明予以實施,但可能有合法利益來實施其專利權。其實例包括對一技術已發明及獲專利之大學、研究機構以及個別的發明人,(打算)授權或出售他們的專利給製造商。這些當事方可能想要行動以對抗潛在的侵權者以保護它們的技術之價值,而幾乎不能被考量成不公平地利用專利制度。正像他們更粗魯的堂兄弟們,他們只不過是保護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被授權人的權利以及他們自己的(潛在)授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