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
DEEP & FAR |
|
美國發明法(AIA)的實施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
2. 將產品不實地標示為“取得專利的”(2011年9月16日生效) 依據不實標示法條(35 USC
292),將商品不實地標示為“取得專利的”是違法行為。在2011年9月16日頒布的AIA之前,任何人都可以依據“不實標示法條”提出訴訟。然而,在2010年9月16日立即生效,AIA對不實標示法作出重大修改。依據AIA,現在僅美國政府可以起訴條例中列出的民事處罰。私人實體仍然可以依據“不實標示法條”提出訴訟,但其僅可對補償性損害提出訴訟,並且必須證明由於不實標示導致的實際競爭性損害。如果所示專利曾經涵蓋了產品,則產品標示有過期專利不再是違法行為。依據AIA,對不實標示法條的改變適用於在2012年9月16日待定的所有案例,且所有案例在2012年9月16日時或之前開始。 3. 領證後複審(2012年9月16日生效) 領證後複審在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以前是訴願及競權委員會)是新的審理程序。領證後複審程序是用於基於可依據35
USC 28(b)(2)或35 USC 28(b)(3)提出的任何理由複審專利中請求項的可專利性。可以在顯露出更有可能的是至少一個被質疑的請求項是不可專利時,可提出領證後複審。程序開始於第三方在專利授予或再領證專利核發後9個月或之前提出之申請。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對申請作出初步回應。最終決定將在1年內發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