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月號     (307)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AIA)的實施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 將產品不實地標示為取得專利的2011916日生效)

依據不實標示法條(35 USC 292),將商品不實地標示為取得專利的是違法行為。在2011916日頒布的AIA之前,任何人都可以依據不實標示法條提出訴訟。然而,在2010916日立即生效,AIA對不實標示法作出重大修改。依據AIA,現在僅美國政府可以起訴條例中列出的民事處罰。私人實體仍然可以依據不實標示法條提出訴訟,但其僅可對補償性損害提出訴訟,並且必須證明由於不實標示導致的實際競爭性損害。如果所示專利曾經涵蓋了產品,則產品標示有過期專利不再是違法行為。依據AIA,對不實標示法條的改變適用於在2012916日待定的所有案例,且所有案例在2012916日時或之前開始。

3. 領證後審(2012916日生效)

領證後審在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以前是訴願及競權委員會)是新的審理程序。領證後審程序是用於基於可依據35 USC 28(b)(2)35 USC 28(b)(3)提出的任何理由審專利中請求項的可專利性。可以在顯露出更有可能的是至少一個被質疑的請求項是不可專利時,可提出領證後審。程序開始於第三方在專利授予或再領證專利核發後9個月或之前提出之申請。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對申請作出初步回應。最終決定將在1年內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