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7)

DEEP & FAR

 

 

商標法消費者保護原理消退之基本理由:

過度保護之法院及扼殺售後

消費者使用之途徑(31)  

Michael A. Johnson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自消費者保護漂移

B. 為什麼法院似乎已經自消費者保護偏移:產品定位和消費者期望

     結果,因消費者為了保護他們利益,不能基於現行判例依靠“第一修正案”作為攻防,消費者必須依靠法庭來準確地將消費者利益反映在快速變化之消費者期望上。然而,也可以說,如果法院願意根據消費者期望之漂移來擴大商標法以保護相對效用,面對更廣泛之禁止商標使用範圍,他們也應該願意重新考慮第一修正案之防禦力度。

    的確,混淆誤認及商標法之發展於總體上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並不一致。然而,它們或可稱與目前之消費者期望一致 ()。例如,藉由商標淡化及其他原理擴大對售後使用之限制,儘管與消費者之期望一致,但與消費者利益並不一致,蓋消費者通常擁有標有商標之商品,且法院因商標所有者一直限制或阻止售後使用,而實際上忽略了其所有權。危險在於這種趨勢將延伸到任何對標有商標商品之消費者使用。如果消費者上傳影片在YouTube上或圖片在Facebook上,而其內容為消費者穿著NIKE T恤做一些不好的事情,NIKE能否藉由不斷擴大之售後混淆誤認原則來限制此使用?雖然此種限制可議地與每一公眾或公眾商標使用應被授權之預期是一致的,其似乎難以反映消費者之更廣泛利益,或確實其對於標有受保護商標之商品所有之財產權。

 

四:同前如所討論,消費者利益乃商標法應一貫考慮及保護之規範性考量;消費者期望不斷變化,且即係法院用來確定使用是否真的混淆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