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十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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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有毒的優先權及有毒的分割之解決方案─擴大複審委員會第G 1/15號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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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擴大複審委員會在第G 1/15號判決中終於解決了有關“有毒的優先權”和“有毒的分割”的長期法律不確定性。 有待擴大委員會回答的問題是,當歐洲專利申請案比優先權文件中揭露內容更廣泛地主張發明時,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仰賴部分優先權。這個問題是決定歐洲申請案是否可能處於被其自身優先權或分割申請所預見的風險的關鍵。 這個問題是由於不同的複審委員會對擴大複審委員會第G 2/98號判決第6.7點中包含的附帶條款作出的解釋,根據該判決,上位請求項可以享有多重優先權, “只要它產生對於有限數量的明確定義的替代主題的請求”。 這一附帶條件的嚴格解釋要求在請求項中確定“明確定義的替代主題”。例如,根據這個解釋,如果在優先權申請中揭露“銅”,而在後續申請案中請求“金屬”,因為儘管用語“金屬”包含銅,但它是未列出特定金屬的上位術語,則“金屬”不包含明確定義的替代方案。因此,不得享有部分優先權,且“金屬”的優先權完全喪失,結果根據EPC第54條第(3)款,優先權申請成為後來申請案的前案。 另一方面,對G 2/98條款的廣泛解釋認為,可以隱含地確定“替代主題”就足夠了。因此,根據這種更為寬鬆的方法,“金屬”隱含地代表“銅”和“銅以外的金屬”,因而部分優先權可以被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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