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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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KAMAI TECHNOLOGIE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 案的結果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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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Akamai Technologie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的前因,請參考法訊之前的「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ET AL(一)~(十)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其為2014年6月2日判決的譯文。該判決的結果,是推翻聯邦巡迴法院之前的審判且發回重審,以檢視:在沒有人根據35 U. S. C. §271(a)觸犯直接侵權的前提下,聯邦巡迴法院仍認為被告可以根據§271(b)對誘導專利侵權有責,是否犯了錯誤。最高法院並指出,重審時如果聯邦巡迴法院作此選擇,其將有機會再考慮是否為§271(a)的範圍做了太狹窄的限定。本案回到聯邦巡迴法院後,審判組於2015年5月以2:1的票數提出判決,重申根據判例法Limelight未觸犯§271(a)的直接侵權。由於要否決判例法,聯邦巡迴法院必須全員複審,聯邦巡迴法院遂撤銷審判組的判決,進行全員複審,並於2015年8月13日判決。 聯邦巡迴法院2015年8月13日的判決,同意:如果單一實體「指揮或控制」他人執行一方法專利的某些步驟,則這些步驟歸因於該實體,可使該實體觸犯§271(a)的直接侵權。該判決並為「指揮或控制」在原先的代理關係或契約關係之外,為如下判斷標準之認定:「當一可疑的侵權者繫一活動的參與或於一專利方法之一或多步驟之完成於收益的收受,並建立該完成的方式或時點時」(when an alleged infringer conditions participation in an activity or receipt of a benefit upon performance of a step or steps of a patented method and establishes the manner or timing of that performance)。根據這個判斷標準,Limelight指揮或控制其顧客執行自己未執行的其餘專利步驟,因而觸犯§271(a)的直接侵權。聯邦巡迴法院將本案發回地方法院重審,以恢復陪審團的原侵權裁決,以及四千萬美金加上失去收益的賠償。 Limelight再度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但為最高法院所拒絕。2016年7月,麻薩諸塞地方法院作出最後的裁決,Limelight應付給Akamai五千一百萬美金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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