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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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 日本IP新聞更新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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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專利法的法案在2015年送至國會常會,並在2015年使得減免規費生效。 此外,小組委員會考慮更改檢索報告的規費、初步檢索規費以及其他PCT國際申請案的費用使得這樣的費用取決於所使用的語言。進一步來說,在日本申請的國際申請案的費用水準將維持不變,而以英文申請案的費用將取決於考慮到在日本申請的費用水準的餘額、預計在將來申請的申請案數量、國外專利局的費用水準等。 (來源:從經濟、貿易與工業部(METI)的產業結構委員會的智慧財產委員會的第10屆專利制度小組委員會而來的參考資料) 3. 受雇者的發明制度之修訂 在現行制度下(專利法第35條),受雇者在他/她的職務的部分範圍內完成的發明,受雇者擁有得到該專利的權利,然而雇主可依據事先建立的合約、雇傭規則等藉由支付合理的報酬繼受該權利。 經濟、貿易與工業部(METI)的產業結構委員會的智慧財產委員會的專利制度小組委員會討論修訂該制度已有一些時間了,最終在 1. 雇主應同意根據合約、雇傭規則等對於受雇者的發明成就給予金錢上的利益做為報酬。 2. 在受雇者職務的部分範圍內完成的發明之獲得專利的權利原本歸屬於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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