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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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著作權法綜述(之十三)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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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授權設計檔案 一般說來,授權設計檔案如同授權物件自身一樣,引起相同的問題及關注。如先前所討論,並非所有設計檔案皆受著作權保護。對於那些受保護的來說,當擁有者看到合適的檔案,他就可自由的授權。對於那些未受著作權保護的,授權可當作給可能想要使用該檔案的其他人的一種有用社交訊號。 如果涉及創用CC形式的授權,則此訊號可為具社會生產力的,因為它吸引人們使用他們早已被允許使用的那些。然而,如果限制性授權防止人們使用他們有權使用的物件的話,則它可為反社會生產力的。 不可能一件受著作權保護的設計檔案授權可被用來主張擁有一件不受著作權保護的物件的著作權形式控制。在實體物件製造者並不需要來自設計檔案創造者的允許的案例中,甚至設計檔案的創用CC型式的限制無法迫使物件製造者分享檔案。 IV.結語 許多在本篇文章中提起的問題並沒有簡單的答案,此乃法律處理了新問題方法作用之大部分。在3D列印及消費者使用數位製造的歷史中的此時刻,許多最有興趣的問題僅僅是開始浮出表面。雖然可能從與3D列印無關的案例以類推方式畫出方針及原則,但自信地說法院將如何應用那些原則於3D列印仍然太早。 創造的機會以及創造責任,乃用於3D列印的合理及可行規則,係在於三個地方。前兩個是立法機關及法院。如同在《如果他們沒有扭曲它,那將會很棒》一書(參見本文第二篇連載)所描述,有許多被立法機關及法院差勁地處理的3D列印及數位製造的方式。立法者可能通過防止可能從不可能到來的想像上反烏托邦未來,藉此而切斷不受預期的正向發展。法院可能以反生產性的方式,藉由擴大智慧財產權及侵權責任來反應。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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