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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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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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IPHC限制性地裁決(i)儘管在先前技術公開文件中沒有明確揭露,均等於其中揭露的物事者被認定為在其中被實質揭露的物事;以及(ii)如果一特徵對本領域技術人士而言是明確的技術物事,且從公開文件本身可以理解,公開文件所揭露的發明具有該特徵為自然的先決條件,則該特徵可以被認定是均等於其中揭露的物事者。 根據上述裁決,IPHC判決(i)沒有發現足以認定聚酯組成物A製成的薄膜對本領域技術人士而言是明確的技術物事之證據;以及(ii)聚酯組成物A僅是用於獲得製備白色薄膜的聚酯組成物B的中間組成物,且沒有顯示由聚酯組成物A製成薄膜之描述,且其亦非由聚酯組成物A製成薄膜為自然的先決條件。IPHC進一步補充“聚酯組成物A製成的白色聚酯薄膜”是否為均等於p.a.r.
1揭露的物事乙事,與基於p.a.r.
1的揭露是否可以從聚酯組成物A製成白色聚酯薄膜是不同的爭點。 最終IPHC肯認了Toray的訴訟,並撤銷了JPO的判決。 沒有對最高法院就此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p及有�u束力的。 K
& P的評論 如上所述,此判決提供了解釋“均等於先前技術公開文件中揭露的物事之物事”的一般規則,這將比JPO的實務更具限制性或更狹窄。 2014年10月,IPHC作出了包括上述案件的26件專利判決,並在8件案件撤銷了之前的判決。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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