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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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AIA)的實施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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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AIA)於2011年9月16簽署成法律。AIA修訂了美國專利實務的許多不同主題領域,至少包括:(i)發明人的宣誓或聲明(2012年9月16日生效);(ii)將產品不實地標示為“取得專利的”(2011年9月16日生效);(iii)領證後複審(2012年9月16日生效);(iv)多方複審(2012年9月16日生效);(v)微實體規費(2013年3月19日生效)。 1. 發明人的宣誓/聲明(2012年9月16日生效)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變更現行專利實務來實施AIA的發明人宣誓或聲明規定。 每個發明人仍然需要進行宣誓或聲明。然而,根據法規變更,可以提出包含所有必要聲明的讓渡書來滿足該要求。 先前,專利申請只能由發明人進行。然而,自2012年9月16日起,根據法規變更,在某些情況下,美國專利商標局允許受讓人進行專利申請。例如,當發明人不可得時,或者當發明人不願意簽署宣誓書或聲明時,允許受讓人進行專利申請。 宣誓書或聲明被要求包含由宣誓或聲明人作出的提出申請或授權提出申請、以及個人認為他/她自己是申請案中所請發明的原始發明人或原始聯合發明人的陳述。然而,不要求宣誓書或聲明包括發明人的國籍。並且,不要求宣誓書或聲明包括“沒有任何欺騙性的發明”的句子。宣誓或聲明不要求發明人陳述他/她相信他/她自己是尋求取得專利的標的的“第一”發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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