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月號     (306)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AIA)的實施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美國發明法(AIA)於2011916簽署成法律。AIA修訂了美國專利實務的許多不同主題領域,至少包括:(i)發明人的宣誓或聲明(2012916日生效);(ii)將產品不實地標示為取得專利的2011916日生效);(iii)領證後審(2012916日生效);(iv)多方審(2012916日生效);(v)微實體規費(2013319日生效)。

1. 發明人的宣誓/聲明(2012916日生效)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變更現行專利實務來實施AIA的發明人宣誓或聲明規定。

發明人仍然需要進行宣誓或聲明。然而,根據法規變更,可以提出包含所有必要聲明的讓渡書來滿足該要求。

先前,專利申請只能由發明人進行。然而,自2012916日起,根據法規變更,在某些情況下,美國專利商標局允許受讓人進行專利申請。例如,當發明人不可得時,或者當發明人不願意簽署宣誓書或聲明時,允許受讓人進行專利申請。

宣誓書或聲明被要求包含由宣誓或聲明人作出的提出申請或授權提出申請、以及個人認為他/她自己是申請案中所請發明的原始發明人或原始聯合發明人的陳述。然而,不要求宣誓書或聲明包括發明人的國籍。並且,不要求宣誓書或聲明包括沒有任何欺騙性的發明的句子。宣誓或聲明不要求發明人陳述他/她相信他/她自己是尋求取得專利的標的第一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