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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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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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商標案件的法官是典型的智慧財產權專家。專利地方民事法院﹝PCC﹞已在最近進行了改革,旨在處理較短、複雜性較低及較低價值的訴訟。這是為了要讓專利地方民事法院提供較便宜及較快速的程序,使中小企業不會因為訴訟費而阻止其保護他們的權利。高等法院仍應審理較複雜及較有價值的訴訟。
臨時禁令:臨時禁令是自由裁量的救濟。要獲取一個,申請人必須釋明若它在完整的審判結束之前沒有批准禁令,將遭受不可彌補的傷害。在特別緊急的事情或當商標所有人擔心的是侵權者可能處分侵權商品的情況下,它將有必要在沒有通知侵權者及初次發送停止及終止信函前,作出申請。實質上和表象上兩者的理由,一個商標所有人必須採取迅速的行為來獲得臨時禁令。
如果申請人可以在審判中得到適當的損害賠償金之補償且被告可以支付任何此類賠償金,臨時禁令通常將不被允許。例如,在一個假冒案中,商標所有人希望在仿冒商品可能從持續交易流出之名譽賠償引起注意。若法院准予了臨時禁令,則成功的申請人必須就被告在審判中後來被推翻的情況下,因准予禁令之故,所將遭受的任何損失提供損害賠償之交叉擔保。(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