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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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 (九)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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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像聯邦巡迴法院的被上訴人批評我們對第271(b)條的解釋為允許藉由與被告未指示也未控制的另一方分開執行方法專利的步驟來躲避責任的一個可能的侵權者。我們認知這個利害關係。然而,任何這種異常情況起因於聯邦巡迴法院在對Manuiauction中第271(a)條的解釋。避免Manuiauction的自然後果的願望無法證明根本地改變誘導責任的規則(專利法的內文及結構所顯然要求)是正當的,即導致其自身嚴重和有問題後果的改變,也就是說,為第271(b)條目的創造一些自由浮動的侵權概念,既未受限於法定文本、且對下級法院皆難以適用。 III 被上訴人要求我們檢閱聯邦巡迴法院的Manuiauction規則針對第271(a)條下直接侵權的法律依據。我們拒絕這樣做。 首先,目前的問題顯然地集中於第271(b)條,而非第271(a)條。我們授予下列問題的調卷命令:「聯邦巡迴法院是否錯誤認定被告即使沒有任何人犯下35 U.S.C.第271(a)條的直接侵權,也可能需要對35
U.S.C.第271(b)條下的誘導侵權負責。」(Pet. For Cert. i.)。這個問題預先假定Limelight沒有犯下第271(a)條下的直接侵權。且因為我們授予調卷命令的問題未涉及第271(a)條,故聲請人未在其書面開案陳詞中提出這個重要的議題。我們對於第271(b)條問題決定必然發回至聯邦巡迴法院重審,而在發回重審時,聯邦巡迴法院有機會重審第271(a)條問題。 IV 下列判決被撤銷,並將案件發回重審以依本次意見一致之方式進行訴訟。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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