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DEEP & FAR

 

 

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至少有一百年,最愛狂歡日印第安部落的成員已全年工作,以創造了他們自己的衣服並通過城市的遊行將其展示在狂歡節。他們這個儀式的公共方面已經使攝影師拍攝Mardi Gras服飾的圖像成為可能,經常出售他們的照片多達每張500美元,卻沒有尋求許可或提供任何賠償給服飾的創作者。

經過數十年的這種隨性的開發--狂歡節服飾的隨意拍攝照片可以在新奧爾良各處找到被銷售的地方,從明信片商店到美術館—最愛狂歡印第安人們已經試圖通過註冊它們的服飾的著作權來防止未經授權的他們的神聖儀式的商業開發。作為藝術作品的作者,狂歡節服飾的創作者擁有創建或授權創作的衍生作品的專有權,包括照片。狂歡印第安人們強調,他們不希望防止觀眾而無法為個人使用或教育用途而拍攝隨意拍照; 他們只是試圖避免未經授權的商業開發。

儘管“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則不保護服裝或服飾,狂歡節印第安部落的成員已經能夠註冊著作權在他們的作為三維雕塑作品的服飾。他們爭論此服飾滿足原創性,作者身份,和“著作權法”的定著要求,係根據Mazer v.Stein,其中最高法院裁定首先承認雕塑的可著作權性。“如同三維的雕塑藝術作品,狂歡印第安服飾由作者的原住民社區在公共場所創建和展示,作為文化傳統遺產和實踐的一部分。服飾被穿上,但是披在日常服飾上,且只有用一次。事實上,很多狂歡節印第安人在每一狂歡節後依照儀式地,肆意摧毀他們的服飾,並立即開始著手明年的服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