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DEEP & FAR

 

 

部落客、記者、報導及特權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只要法院利用基於受歡迎程度作為檢驗記者資格的任意數量標準,無論是依流通、聽眾、獨特的訪客或其他方面 (經驗及概念上未經審查的標準),新聞記者保護法的適用將會引起未經審查,且令人不安、理論上和憲法的問題。至少,如評論家所認為的,使用這些標準幾乎總是會導致關於保護法之適用有利於大型媒體的實務偏見 (即使不需要正式的隸屬關係)。無論是新聞報導中“合法性”的準確性、品質或其他聲稱徵象,包括作者或發行人的主觀意圖,正如已發表的有關作品所表明的,這也是如此。

 

V. 結論

    不管Daly教授對於是否有、或是否應有由“第一修正案”產生的曖昧的新聞特權是否是正確的,他的表述可能是最有用的。它為爭論提供了穩固的基礎,在Glenn Reynolds這樣的評論家或係激進態度中暗示,擴展第四權的成員資格和任何附屬的法定特權至菁英之立法,受惠老媒體利益相關者的類別本身可能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最終,正如國家安全局的醜聞和維基解密的爭議所表明的,大部分辯論本身可能導致無關之處。今天,擁有機密資訊的那些人對於數位或其它的媒體對話者幾乎沒有用處。他們自己出版受到委託的秘密,利用著名的媒體或記者僅是作為槓桿作用來蓄積他們最初推出秘密的知名度。在一個隱私幾乎沒有用處和崇尚自戀、以及前政治家在“新聞”上偽裝成新聞記者的時代,保密本身或係逐漸變成像新聞通行證、新聞 道德及編輯責任這樣一個古老的概念。

    部落客是記者嗎?如果現在很重要,令人懷疑這個問題會持續更長時間。在政府可以而且將使不為所謂“合法”或“真實媒體”工作的人承受其破壞性的調查和檢察權力,而為所謂“合法”或“真實媒體”工作的人免除這樣待遇的情況下,在2013年沒有原則性的論點來支持這種區分。這樣的負面政策也沒有有力的基礎,只會從那些已被錯誤地委以秘密的人產生出更多直接洩漏者、流亡者及媒體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