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ET AL(十)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法院意見

II

B(續)

第三,相對人聲稱:「在專利法制定前建立的專利法學原則顯示:一個執行專利的某些步驟並意圖使其顧客執行其餘步驟的被告,對誘導侵權有責」。但在這裡,同樣地,專利法創造的權利的本質戰勝了「國會可能有意在沒有基礎的直接侵權時,允許誘導責任」的概念。據相對人所說,其對於該1952年之前理論之了解引起對Muniauction法則在根據§271(a)直接侵權方面的懷疑,其理由為:「那個法則具有在國會希望有誘導責任時,妨礙它的間接效應」。但是聯邦巡迴法院犯了為§271(a)的範圍做了太狹窄的限定的錯誤的可能性,並不是這個法院要第二次犯錯而誤解§271(b)、以在沒有侵權發生時,課加誘導侵權責任的理由。

最後,就像聯邦巡迴法院一樣,相對人批評我們對§271(b)的解釋為允許一個可能的侵權者透過與被告既不指揮、亦不控制的他人而分擔方法專利步驟的執行來逃避責任。我們認知這一點。然而,任何這樣的異常,會是聯邦巡迴法院在Muniauction中對§271(a)的解釋所造成。避免Muniauction之自然結果的渴望不是從根本上改變專利法的正文與結構明確要求的誘導責任規則的正當理由──此種改變會導致它自己的嚴重和有問題的結果,亦即,為§271(b)目的而創造一些漂浮的「侵權」觀念,其既不受法律條文的約束、且難於讓下級法院一致地應用。

III

相對人要求我們審聯邦巡迴法院在根據§271(a)直接侵權之Muniauction法則之價值。我們今天拒絕這樣做。

首先,提出的問題顯然集中於§271(b),而非§271(a)。我們在以下問題上授予調卷令:「是否聯邦巡迴法院在認為即使沒有人根據35 U. S. C. §271(a)觸犯直接侵權,一被告可以根據§271(b)對誘導專利侵權有責上犯了錯誤」。見調卷令聲情書i。該問題預先假定Limelight沒有觸犯§271(a)直接侵權。且既然我們授予調卷令的問題不牽涉§271(a),聲情人未於其開場理由中處理那一重要爭點。我們在§271(b)問題上的決定使聯邦巡迴法院必須重審,且於重審時,如果它如此選擇,聯邦巡迴法院將有機會再酌§271(a)問題。

IV

以下審判被推翻,且本案發回重審,以與這個意見一致地進一步審理。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