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5) |
DEEP & FAR |
|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
1. 在審查新穎性時,什麼樣的事項應該被解釋為與先前技術公開文件中揭露的事項均等的事項 Toray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Teijin有限公司,案例編號2013
(Gyo-Ke) 10303 (2014年10月23日作出判決) 專利權人Toray於2004年獲得了關於一種雙軸取向的白色聚酯薄膜之專利,對此Teijin於2012年向JPO提交了無效審判。在審判訴訟期間,Toray要求更正申請專利範圍,JPO准許該更正,但以缺乏新穎性為理由而作出了無效的判決,接著Toray於2013年針對JPO的判決向IPHC上訴。 系爭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如下: “一種由含有5重量%以上之無機粒子的一聚酯組成物製成之雙軸取向白色聚酯薄膜,其中該聚酯組成物之羧端基的一濃度為35當量/106克聚酯以下,且該聚酯組成物的一升溫結晶溫度(Tcc)及一玻璃轉化溫度(Tg)滿足下式: 30 ≤ Tcc-Tg ≤
60”。 此案例的主要爭議在於在審查新穎性時,什麼樣的物事應該被解釋為與先前技術公開文件中揭露物事均等的物事。IPHC回答該爭議如下: 在JPO的判決中,JPO首先認定(i)先前技術文獻(p.a.r.)1的實施例12說明將聚酯組成物A與不含改質劑的PET混合以製備含有15 wt.%改質劑的聚酯組成物B,並聚此製成一薄膜,(ii)p.a.r.
1說明藉由混合該發明的聚酯組成物及各種聚酯可以適當地改變包含碳酸鈣的改質劑的含量,(iii)p.a.r.
1的實施例6及7說明,白色薄膜的製成沒有藉由加入聚酯調節改質劑的含量之過程,因此調整過程不是必要的過程,(iv)聚酯組成物A中的改質劑的含量為30 wt.%,其在系爭專利之薄膜的較佳範圍內,以及(v)p.a.r.
1的實施例9說明由含有30
wt.%改質劑的聚酯組合物製成的薄膜顯示出較佳的特性。在上述認定的基礎上,JPO斷定“由聚酯組合物A製成的白色聚酯薄膜”是與p.a.r.
1所揭露物事均等的物事。基於此,JPO否認了系爭專利的新穎性。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