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月號     (305)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及美國專利申請未來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USPTO的變化:

以往,專利商標局從申請人收集費用、並將費用提交給國會轉而決定其預算。根據美國發明法,專利商標局能夠保留所收超過其預算的費用。

此外,雖專利商標局目前完全位於華盛頓特區附近,該法案規定設立幾個衛星辦公室。衛星專利商標局的設立可能導致僱用額外的審查員,並可望減輕目前未審查的專利申請的積壓。

專利遠離法院的策略:

美國發明法期望減輕大部分被認為是不必要交易費用的專利權人的專利訴訟負擔。

以其目前形式,該法消除了私方的不實標示訴訟。不實標示訴訟仍然可以由美國政府或是由可以證明實際損害的競爭對手提出。

此外,去除了對訴訟期間專利有效性的最佳模式要求。

再者,在專利核准之後,挑戰者能夠在核准的9個月內提出領證後審。此後對專利提出的任何挑戰將被視為多方審。在多方期間,藉由證據的優勢證明請求項無效的負擔將會在挑戰者身上。該法也去除在地方法院對專利商標局中多方審判決的重新審查,當事人將必須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行政便利:

該法也使進行專利申請更為容易。在其目前形式中,一旦發明已被適當讓渡,該法將使公司在沒有發明人合作下更容易提出申請案。例如,若無法聯繫發明人,可以在沒有發明人宣誓下提出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