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DEEP & FAR

 

論文字角色之保護

從著作權法與競爭法出發

 

 

  張鈞閔            律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所碩士

肆、我國對於角色之保護

一、著作權法

        觀察法律條文解釋和實務目前之態度,著作權法有對文字角色提供保護之可能,但最棘手之問題仍與美國相同,在於該角色是否構成「表達」而不僅是「概念」,除了參考美國法院所發展出的判斷標準外,我國學說亦提出觀點對文字角色保護似可另闢一條蹊徑。學者認為若當小說、戲劇、電影之劇情、布局、角色之特質或造型、事件之次序如已具有特殊性(即具備著作所需創作性)時,雖非文字之成分,仍應屬客觀化之表達[1],而對於表達與概念如何區分,「抽象測試法(Abstractions Test)」在此有相當之使用價值,即以此測試法比較二作品間非文字部分(含結構或次序)相同部分具有抽象之普遍性(generality)者,則僅為構想之相似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2]。套用在文字角色之檢驗,文字角色實由原故事情節所建構,對於故事中建構出角色特質之大大小小的事件(incidents)逐步抽離(abstraction),抽離至最後若相同部分均為具有普遍性(generality)之抽象模式(patterns)則未必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反之,如相同部分有相當數量或相當意義,而又不具普遍性,例如:事件順序、角色之特徵、劇本之布局等均屬近似,則屬表達之抄襲[3]。本文認為我國學者從保護非文字之表達觀點出發,雖未直接論及對於角色獨立取得著作權權保護之可能性,然透過解離情節,排除具有普遍性之模式,進而對用以描繪角色且具有特殊性之細節加以保護,禁止他人抄襲,亦不失為對角色之保護途徑。

 

 



[1]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第七版,2009年,頁180

[2]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第七版,2009年,頁359

[3]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第七版,2009年,頁35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