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
DEEP & FAR |
|
英國商標簡論 作者:Guy Heath and David Parrish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
5.
執行
民事執行
行動前步驟:英國有著高度發展的法院制度,且各方希望在不需要訴訟的情況下,作出合理的努力來解決爭論。當該案件到審訊時,不合理行為的那一方將會被以費用命令處罰。因此,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將會寄發停止及終止的信件給侵權人作為第一步。這是為了從侵權者獲得適當的承諾。
不正當的威脅:英國在不正當威脅的特殊法律是給不警覺的人設下的陷阱。它應該永遠是個考慮因素,且在任何給定的問題可能影響策略。這些規定將限定於英國,且非源自於商標指令。基本上,一封信的收件人可能因以下理由向寄件人發起訴訟:
該威脅是不正當的宣誓;
防止進一步威脅的禁制令;以及
由於威脅所造成關於損失的損害賠償。
不正當威脅規定旨在勸阻商標所有人從次要侵權者(例如零售商)作成這種威
脅,但其起草意味著寄發給侵權商品來源的請求書可能對該來源構成不正當的威脅。關於不正當威脅之法律可能不會通過英國法律委員會的審查〈已於2014年初完成〉。
訴訟程序:如有必要,民事訴訟可以在高等法院或指定的郡法院開啟。如若成功,商標所有人可以獲得以下的指示:
永久性的禁制令;
侵權商品的遞送或銷毀;
供應商或客戶資訊的揭露;
產品回收;
支付利潤或損害賠償的計算;以及
訴訟費的支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