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0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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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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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對於原住民文化財產之潛在好處,因著作權法聚焦在某一特定作品的創作者權利也複雜化。著作權法在一作品的一個或多個創造者的焦點是,在排除其他可能在作品或與作品的有利害關係的人上,樹立在尋求提高在保護他們的歷史和遺產如反映在文化文物的一群人的利益之挑戰。相關的,也許最實用重要性--著作權保護期限是有限的,一般到作者的生命加上七十年。這個限制防止永久壟斷作品,反而是最後奉獻它們到了公眾領域。
在美國至少有一個原著民群體,新奧爾良的狂歡節印第安人,選擇了註冊複雜的服裝和頭飾的著作權而用於在城市的每年馬爾迪節慶祝活動期間的遊行。
B. 著作權與新紐奧良最愛狂歡日的印第安人
最愛狂歡日的印第安人形成了新奧爾良的獨特文化。一種精神和社會秩序,狂歡節印第安人之根源追溯到關於逃跑的奴隸的傳奇,其於美洲印第安人地區避難。文化是秘密的,且依靠口頭傳統來傳播誦經-跳舞-已級大都公開--創造和展示狂歡節服飾的習俗,含“裝飾華麗的雕塑藝術作品,具有亮麗鮮豔的鴕鳥羽毛-豐富的天鵝絨和數以千計的玻璃珠子-水鑽和亮片縫製成複雜精緻手工和設計。狂歡印第安人認為他們的服飾不僅僅是藝術作品,而是神聖的,真正的自我的精神表達。